第四届科学与艺术创新大赛
公共艺术赛道简章
江苏省科学与艺术创新大赛,是入选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2023年全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学科竞赛省级赛事认定(培育)结果》的赛事。
二、大赛主题
科艺创美——科技创造未来,艺术美化世界
三、组织单位
指导单位
主办单位
江苏省科普美术家协会
协办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南京艺术学院
江南大学设计学院
东南大学艺术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南京林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
南通大学艺术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艺术学院
南京邮电大学传媒与艺术学院
江苏大学艺术学院
南京工程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传媒学院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数码艺术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艺术学院
……
组织实施
江苏省科普美术家协会公共艺术专业委员会
支持单位
南京投石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大赛设立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大赛日常组织工作;
★ 大赛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大赛作品评审工作;
★ 大赛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推进大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负责对赛事组织、参赛项目评审监督、投诉、申诉复评、协办单位相关工作等进行监督,对违反大赛纪律行为予以处理。
四、投诉原则
1、在大赛获奖作品公示之日起15日内,组委会只接受对本人作品进行剽窃、模仿、抄袭等行为进行受理;
2、请将本人原创的作品和单位出具的原创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指导教师及指导教师电话等信息打包发至大赛组委会邮箱:jsskpmsjxh@163.com;
3、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或与上述无关的投诉。
五、征稿对象
1、学生单元:在校学生,包括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六、组别设置
1、传统公共艺术组(包括城市景观设计、雕塑设计、空间设计、街头艺术、公共行为艺术等);
2、新媒体公共艺术(使用数字技术、光影技术等新媒体技术形态制作的公共艺术作品,包括且不限于机械装置艺术、数字装置艺术、数字行为艺术、光影景观设计艺术、无人机队列造型艺术、水光置景等)。
七、大赛赛制
作品获奖:专业单元与学生单元的作品分别评奖。
优秀指导教师获奖:指导的学生作品获奖的教师。(*请提醒学生:在提交报名信息时,一定填写指导教师姓名,且不要有错别字)。
优秀组织获奖:本单位参赛的全部作品有效投稿数量在50件以上。
八、评选标准
1、紧扣本次大赛主题,科技与艺术相融合;
2、弘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旋律,价值观导向正确;
3、题材新颖,主题鲜明,具有强烈的时代感;
4、具有鲜明的创新和创意思路;
5、普及性强,具有鲜明的大众美育的意义;
6、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产业转化价值。
九、作品要求
1、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作品题材没有特定要求,主题须围绕科技与未来制造、科技与未来生活、生态与环境保护,作品应突出先进性与新颖性,具有创意或具有转化、应用的潜力和价值。
3、具体要求:
(1)传统公共艺术作品:
A、如作品有实物,提交实物照片或视频,单张照片提交格式为JPG格式,,视频输出格式为MP4,大小不超过20MB;
B、如作品无实物,需提供作品呈现效果展示(包括但不限于手绘图、三视图、演示视频等),提交格式为JPG或MP4。单张图片大小,视频总时长不超过3分钟,输出格式为mp4格式,分辨率横版1920×1080,竖版1080×1920。
(5)作品提交格式须符合提交要求,如果提交其他格式在评奖时无法打开,视为无效作品。
十一、投稿方式
十二、作品提交截止时间
各赛道作品投稿统一截止时间如下,不得提前:
报名及截稿时间: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10日17:00止;
最终获奖名单公布:2023年12月31日之前。
*请投稿单位或个人,不要集中在最后几天提交,避免网站拥堵。
十三、参赛注意事项
(一)作品不得包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包含涉及与性别、宗教相关的歧视性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如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均由参赛者承担;
(二)作品必须为原创,集体创作作品参赛需征得主创人员的同意。参赛者提交的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习俗。凡涉及抄袭、剽窃、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行为,参赛者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主办单位及组委会无关,并且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教育部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如作品涉嫌造假,所在学院将受到严重批评,学科、专业、科研等,均会受到影响,请不要为母校带来负面影响);
(三)以上问题组委会接到实名举报,有抄袭、侵权或其他不当行为证据后,将取消入围资格;若为获奖作品,则追回颁发的获奖证书,并进行媒体公告。对赛事造成恶劣影响的,大赛组委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组委会对大赛提交的作品,有进行学术交流、商展、宣传、使用、推广、产业转化代理等权利;
(五)大赛组委会拥有赛事最终解释权。
十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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